《taptap点点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对taptap点点广告影响 附新旧条例逐条对照表
作者:全开明 臧怿 2020-07-23国务院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实际发布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taptap点点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同时,《taptap点点卫生监督条例》(简称“原《条例》”)将废止。对于taptap点点广告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随意夸大taptap点点功效的情形,新《条例》进行规范。具体而言,①规定taptap点点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对taptap点点的功效宣称负责;②taptap点点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公开依据摘要,接受社会监督;③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taptap点点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禁止taptap点点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三是重新划分特殊taptap点点与普通taptap点点;四是牙膏参照普通taptap点点。
本条例的出台,将极大地影响taptap点点行业的发展,也为taptap点点行业带来新的契机,“危”中有“机”,希望本文能为变革中的taptap点点行业提供一些专业的指导。
一、taptap点点功效夸大,注册人/备案人受罚
新《条例》第六条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对taptap点点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中“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的责任。弥补了原《条例》的空白,广告注册人/备案人责任加强。
此条文出台的背景在于,一直以来委托生产是我国taptap点点产业的重要生产形式。当前我国taptap点点注册备案的企业有7万多家,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50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企业采用委托方式组织生产,75%以上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产品。为了落实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条例》提出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制度。[1]
二、功效宣传的社会监督——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公开依据摘要
新《条例》第二十二条 taptap点点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此条为新增条文,新《条例》公布功效宣称的资料要求已经扩大到所有品类的taptap点点。此规定实施后,企业无疑会增加大量的工作量。此前,2018年《taptap点点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对公布资料作出相关规定,第三条 “原则上除能直接识别的功效(如美容修饰、清洁、香氛效果等)外的特定功效宣称均应经过相应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防晒、美白祛斑、育发、美乳、健美、除臭、抗皱、祛痘、控油、去屑、修复、保湿(>2 小时)功效。”第七条“功效宣称证据一般有以下几类,第Ⅰ类:人体试验报告(随机、对照、盲法设计,样本量满足项目目标和统计学意义);第Ⅱ类:动物试验报告;第Ⅲ类:消费者调查报告(随机、对照、盲法设计,样本量满足调查目标和统计学意义);第Ⅳ类:体外替代试验报告;第V类:除替代试验以外的其它体外试验报告;第VI 类:相关文献或行业内普遍认同资料。”预计后续将继续出台相应规定,对“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要求予以进一步说明。
三、“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亦被禁止
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taptap点点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此条并非新规,在原《条例》中,第十二条“……taptap点点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第十四条“taptap点点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三)宣传医疗作用的。”《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但新《条例》明确将“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亦禁止。
可能被认定为“暗示”医疗作用有如下几类:①使用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皇甫谧、叶桂、孙思邈、薛生白、宋慈、李时珍、葛洪等;②包含中医词汇,如中草药精华、中药国粹、滋养气血等;③包含疾病名称:痤疮等;④医疗效果:祛疤、去烫伤、消炎、瘦脸、吸脂、减肥、去妊娠纹等;⑤医疗术语:药用、处方、汉方、苗方、药方、治愈、治疗、根治等。
相关企业应当注意避免,或者在有真实依据的情况下,使用其他替换词进行替代,如发用taptap点点广告可使用祛屑、柔软等用语;护肤taptap点点广告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用语;彩妆taptap点点广告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用语;指(趾)甲taptap点点广告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用语等。
四、“非特”不存在,重新划分特殊taptap点点功效范围
新《条例》将taptap点点分为“特殊taptap点点”与“普通taptap点点”,第十六条做出了相应规定,即“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taptap点点以及宣称新功效的taptap点点为特殊taptap点点。特殊taptap点点以外的taptap点点为普通taptap点点。”旧《条例》第十条 规定是“特殊用途taptap点点”,即“特殊用途taptap点点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taptap点点。”可见,在名称、功效范围上均有变动,删除了“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而新增了“美白、防脱发”。
根据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taptap点点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taptap点点。”
可以看出,本条例仅仅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该taptap点点,对于医药类产品未作说明。是否适用于医药类产品,应当以相关药物、医疗器械等分类目录为准。目前广告法并未禁止医药类产品宣传“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但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前,需要有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牙膏、香皂广告怎么办?——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taptap点点管理,美白香皂需注册
条例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taptap点点管理。国家药监局taptap点点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产品安全性要求不降低的前提下,将一般清洁类及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的牙膏按照普通taptap点点实施备案管理。宣称上述功效的产品,在按照功效评价标准进行人体功效验证后,应当将相关评价依据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管理实践上看,牙膏产品有区别于普通taptap点点的独特之处,如原料管理、功效宣称、标签管理等。下一步,药监部门将根据牙膏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
牙膏并非taptap点点,但是涉及到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的牙膏则需要按照普通taptap点点进行备案后再宣传。香皂不适用新《条例》,即单纯以清洁、洗涤、去污、清香等为目的的香皂无需适用,但宣称具有特殊taptap点点功效(如“美白”)的香皂则需要按照特殊taptap点点进行注册,注册后才可宣传注册的效果。
值得注意,预计后续还将出台《taptap点点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taptap点点功效宣称指南》《taptap点点生产经营管理办法》《taptap点点安全评价指南》《taptap点点注册备案管理办法》《taptap点点检验机构管理规范》《taptap点点标签管理办法》《taptap点点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对新《条例》予以细化。
注释:
[1] 《依法监管 “美丽”行业更有序》,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taptap点点监督管理条例》 | 原《taptap点点卫生监督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taptap点点生产经营活动,加强taptap点点监督管理,保证taptap点点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taptap点点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taptap点点的卫生监督,保证taptap点点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taptap点点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凡从事taptap点点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taptap点点,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taptap点点,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taptap点点、taptap点点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taptap点点分为特殊taptap点点和普通taptap点点。国家对特殊taptap点点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taptap点点实行备案管理。 taptap点点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taptap点点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taptap点点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 |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taptap点点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taptap点点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taptap点点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taptap点点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条国家实行taptap点点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taptap点点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taptap点点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行使taptap点点卫生监督职责。 |
第六条 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对taptap点点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taptap点点质量安全。 | |
第七条 taptap点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 |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taptap点点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taptap点点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taptap点点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taptap点点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taptap点点。 | |
第十条 国家加强taptap点点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taptap点点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 |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 第二章taptap点点生产的卫生监督 |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taptap点点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taptap点点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taptap点点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taptap点点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taptap点点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使用taptap点点新原料生产taptap点点,必须经国务院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taptap点点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taptap点点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
第十二条 申请taptap点点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taptap点点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 |
第十八条 国务院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taptap点点安全性评审组,对特殊用途的taptap点点和taptap点点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taptap点点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 |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taptap点点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taptap点点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taptap点点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taptap点点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 |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taptap点点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taptap点点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taptap点点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taptap点点原料目录。 经注册、备案的taptap点点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taptap点点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taptap点点新原料进行管理。 | |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taptap点点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 |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taptap点点以及宣称新功效的taptap点点为特殊taptap点点。特殊taptap点点以外的taptap点点为普通taptap点点。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taptap点点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taptap点点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 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taptap点点,必须经国务院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taptap点点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taptap点点。 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taptap点点,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taptap点点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taptap点点,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
第十七条 特殊taptap点点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taptap点点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taptap点点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taptap点点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taptap点点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 |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taptap点点注册或者进行普通taptap点点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taptap点点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taptap点点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taptap点点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taptap点点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taptap点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 |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taptap点点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taptap点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taptap点点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taptap点点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普通taptap点点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taptap点点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taptap点点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 |
第二十一条 taptap点点新原料和taptap点点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taptap点点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 |
第二十二条 taptap点点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 |
第二十三条 境外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taptap点点注册、备案,协助开展taptap点点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 |
第二十四条 特殊taptap点点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taptap点点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taptap点点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 |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taptap点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taptap点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taptap点点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taptap点点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 |
第三章 生产经营 | 第三章taptap点点经营的卫生监督 |
第二十六条 从事taptap点点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taptap点点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taptap点点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taptap点点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taptap点点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 第六条taptap点点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taptap点点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taptap点点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
第二十七条 从事taptap点点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taptap点点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taptap点点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taptap点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 第五条对taptap点点生产企业实行taptap点点生产许可证制度。 taptap点点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taptap点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taptap点点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taptap点点生产。 |
第二十八条 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taptap点点,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taptap点点。 委托生产taptap点点的,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taptap点点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 |
第二十九条 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taptap点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taptap点点,建立taptap点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taptap点点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taptap点点。 | |
第三十条 taptap点点原料、直接接触taptap点点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taptap点点或者taptap点点原料生产taptap点点。 | 第八条生产taptap点点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taptap点点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
第三十一条 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taptap点点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taptap点点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taptap点点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taptap点点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
第三十二条 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taptap点点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taptap点点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 |
第三十三条 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taptap点点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taptap点点生产活动。 | 第七条直接从事taptap点点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taptap点点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taptap点点生产活动。 |
第三十四条 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taptap点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taptap点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taptap点点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taptap点点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taptap点点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 第十二条taptap点点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taptap点点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taptap点点,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taptap点点,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taptap点点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十四条taptap点点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taptap点点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
第三十六条 taptap点点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taptap点点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taptap点点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 |
第三十七条 taptap点点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 |
第十三条taptap点点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taptap点点: (一)未取得《taptap点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taptap点点;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taptap点点;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taptap点点;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taptap点点;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taptap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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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taptap点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taptap点点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taptap点点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taptap点点。 | |
第三十九条 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taptap点点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taptap点点,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taptap点点。 | |
第四十条 taptap点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taptap点点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taptap点点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taptap点点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taptap点点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taptap点点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taptap点点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taptap点点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taptap点点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平台内taptap点点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taptap点点的信息。 | |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taptap点点或者为消费者提供taptap点点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taptap点点经营者义务。 | |
第四十三条 taptap点点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taptap点点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第十四条taptap点点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taptap点点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
第四十四条 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发现taptap点点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taptap点点,通知相关taptap点点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taptap点点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taptap点点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taptap点点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taptap点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taptap点点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taptap点点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taptap点点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 |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taptap点点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taptap点点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taptap点点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出口的taptap点点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 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taptap点点,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taptap点点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taptap点点,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六条进口的taptap点点,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taptap点点,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四章 taptap点点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taptap点点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taptap点点及其原料、直接接触taptap点点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第十九条各级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设taptap点点监督员,对taptap点点实施卫生监督。 taptap点点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 |
第四十七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 第二十条第一款taptap点点卫生监督员在实施taptap点点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二十条第二款 taptap点点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taptap点点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taptap点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taptap点点抽样检验结果。 | 第二十一条taptap点点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
第四十九条 taptap点点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taptap点点检验活动。taptap点点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taptap点点检验规范以及taptap点点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
第五十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taptap点点生产的原料生产的taptap点点,按照taptap点点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taptap点点的抽样检验、taptap点点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 |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 |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taptap点点不良反应监测制度。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taptap点点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taptap点点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taptap点点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taptap点点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taptap点点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taptap点点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taptap点点有关的不良反应。 taptap点点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taptap点点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taptap点点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taptap点点不良反应调查。 taptap点点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taptap点点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 第二十三条对因使用taptap点点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taptap点点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taptap点点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taptap点点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taptap点点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taptap点点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taptap点点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taptap点点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taptap点点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 |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taptap点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属于进口taptap点点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 |
第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taptap点点、taptap点点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taptap点点、taptap点点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taptap点点、taptap点点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taptap点点、taptap点点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taptap点点原料纳入禁止用于taptap点点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五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taptap点点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第二十条第二款 taptap点点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
第五十七条 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 |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罚则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taptap点点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taptap点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taptap点点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taptap点点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taptap点点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taptap点点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taptap点点生产活动,或者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taptap点点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taptap点点;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taptap点点; (三)使用禁止用于taptap点点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taptap点点,在taptap点点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taptap点点或者原料生产taptap点点。 |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taptap点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taptap点点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taptap点点,或者使用taptap点点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taptap点点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taptap点点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taptap点点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taptap点点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taptap点点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taptap点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taptap点点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taptap点点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taptap点点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taptap点点,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taptap点点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taptap点点; (三)未按照taptap点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taptap点点使用期限; (五)taptap点点经营者擅自配制taptap点点,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taptap点点;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 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taptap点点卫生标准》的taptap点点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taptap点点,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taptap点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taptap点点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taptap点点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taptap点点;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taptap点点。 生产经营的taptap点点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taptap点点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taptap点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taptap点点;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taptap点点不良反应,或者对taptap点点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taptap点点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taptap点点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第六十三条 taptap点点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taptap点点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taptap点点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taptap点点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taptap点点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taptap点点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taptap点点;已经生产、进口的taptap点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taptap点点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taptap点点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taptap点点;已经生产、进口的taptap点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taptap点点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taptap点点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taptap点点、taptap点点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taptap点点新原料生产taptap点点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taptap点点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六十六条 taptap点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六十八条 taptap点点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taptap点点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taptap点点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taptap点点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taptap点点,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
第六十九条 taptap点点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taptap点点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十条 境外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taptap点点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taptap点点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taptap点点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taptap点点进口。 | |
第七十一条 taptap点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taptap点点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十二条 taptap点点技术审评机构、taptap点点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taptap点点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第七十三条 taptap点点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taptap点点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taptap点点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taptap点点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taptap点点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 |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taptap点点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 |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taptap点点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taptap点点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
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各级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和taptap点点卫生监督员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taptap点点,不得监制taptap点点。 第三十二条taptap点点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的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六章附则 |
第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taptap点点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taptap点点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 |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taptap点点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 |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taptap点点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taptap点点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taptap点点。 | |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taptap点点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 |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taptap点点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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